量測的基礎
關於雷射安全標準與等級分類
為了防止傷害使用者,雷射產品設有安全標準。
「IEC 60825-1」為雷射產品相關的國際規格,是IEC加盟國通用的安全基準。
IEC =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(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)
在此說明雷射安全標準與等級分類。
雷射產品的安全基準
雷射產品的安全基準如下。依據危險度劃分等級。
雷射分類 | 分類的定位 |
---|---|
第1類 | 即使長時間直接在光束中進行觀察,且在該情境下使用觀察類光學儀器(放大鏡或雙筒望遠鏡)也沒有危險的雷射產品。 |
第1M類 | 即使裸眼(不使用光學儀器)長時間直接在光束中進行觀察也沒有危險的雷射產品。使用光學儀器(放大鏡或雙筒望遠鏡)觀察,可能因曝光導致眼睛損傷。 第1M類雷射的波長區域僅限302.5 nm至4000 nm。 |
第2類 | 放射出400 nm至700 nm波長范圍的可視光的雷射產品,瞬間暴露時沒有危險,但故意注視光束內時有危險的雷射產品。 使用光學儀器觀察不會增加眼睛損傷的風險。 |
第2M類 | 放射出可見的雷射光束的雷射產品,(不使用光學儀器)僅裸眼在短時間內暴露時沒有危險的雷射產品。 使用光學儀器(放大鏡或雙筒望遠鏡)觀察,可能因曝光導致眼睛損傷。 |
第3R類 | 直接在光束內觀察可能導致眼睛損傷,但風險較小的雷射產品。 眼睛損傷的風險將隨曝光時間增加,並且刻意向眼睛曝光有危險。 |
第3B類 | 如果在光束內向對眼睛曝光,即使是偶然導致的短時間曝光,一般也有危險的雷射產品。一般來說,觀察擴散反射光是安全的。 |
第4類 | 在光束內觀察及照射到皮膚有危險,並且觀察擴散反射光也可能存在危險的雷射產品。此類雷射經常伴有發生火災的危險。 |
FDA的雷射分類
美國的FDA(CDRH)在其規定的21CFR Part 1040.10中總結了雷射產品相關的限制內容。
進口至美國國內以及在美國國內銷售的雷射產品,必須滿足「Part 1040.10」的要求事項。但是,可以採用「IEC 60825-1」代替「Part 1040.10」(依據CDRH發行的「Laser Notice No. 50」)。
並非「IEC 60825-1」的所有要求事項都獲得CDRH認可,其詳細內容需要確認「Laser Notice No. 50」。
雷射分類 | 分類的定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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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 I | 判定為沒有危險的產品。 |
Class IIa | 400至710 nm的可視光頻帶的雷射光屬於此分類,在一定時間(1,000秒)以內觀察沒有危險,但超過1,000秒的慢性觀察有危險。 |
Class II | 400至710 nm的可視光頻帶的雷射光屬於此分類,慢性長時間觀察光束有危險。一般定義為,借助眼睛的抗拒反應(眨眼)來保護眼睛不因長時間觀察而受損。 |
Class IIIa | 依據放射照度的等級有所不同,但一般來說,無論是慢性觀察雷射光還是短時間觀察雷射光,都有危險。使用光學儀器直接觀察雷射光有危險。 |
Class IIIb | 即使只是暫時將皮膚或眼睛直接暴露在雷射光下都會有危險。 |
Class IV | 不僅只是暫時將皮膚或眼睛直接暴露在雷射光下都會有危險,並且擴散反射光也會損傷皮膚和眼睛。 |